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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今天三讀完成政治檔案條例立法,規範檔案徵集時間為民國34年到解嚴為止,如果政黨等拒絕將檔案移轉為國家檔案,最重處500萬元罰鍰;如果毀棄或隱匿政治檔案,最重處5年徒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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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政治小六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